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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排污许可一】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登记工作指南及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类别
添加时间:2020-8-26 9:33:14 浏览量: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主完成登记工作。
二、时限要求
现有纳入2020年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2020年9月30日之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依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仅需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即可完成申领。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证后执行: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时限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我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登记方式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登记要求另行规定。
三、登记内容
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排污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更新
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及时更新。
五、变更登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六、注销登记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七、信息公开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排污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注: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